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劉素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卓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及休息日加班費新台幣(下同)59萬3,600元、特休未休加班費12萬6,000元、退休金差額9萬3,312元,共計81萬2,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9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73元(8,920元-5,947=2,97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