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鐘正傑
鐘英月
鐘林素鳳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豐聯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黃昱璋之完整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