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邱瓊娟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百隆寶石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8萬5,593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萬5,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萬5,625元、喪假未休工資2,916元、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差額損害賠償5萬9,5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0萬8,178元,共計55萬6,8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但除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差額損害賠償5萬9,500元外,共計49萬7,312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6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60元(6,060-3,600=2,46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