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莊惠婷
訴訟代理人 莊閔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特興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09,479元【計算式;1,976,998元+132,481元=2,109,479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