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香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