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莊弘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歐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於僱傭期間之月薪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其於僱傭期間之月薪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經初步審閱,本院似無管轄權,請原告一併具狀說明其工作地點以及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