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許建國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福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1萬2,200元、資遣費33萬2,082元、未投保勞工退休金收益損害9萬9,427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5萬0,558元,共計119萬4,26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5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93元(12,880-8,567=4,29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