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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劉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李海滿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原告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