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劉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李海滿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原告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