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高陞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凱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江宏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4,619元(計算式:214,373+140,246=354,619),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