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精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紘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27萬0,5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