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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
債 權 人 睿立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算。
三、釋明請求之依據(如委託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