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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其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余其俊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提不出證明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