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8號
債 權 人 鴻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巿鼓山區鼓中段一小段47地號等54筆土地都市更新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聲請狀上債務人名稱與證物上單據、發票債務人名稱不同)。
二、台端於新台幤625,000元之代墊證明(統一發票蓋章處為誠信國際不動產)。
三、釋明債務人之法律上組織型態為何?如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如為非法人團體,應提出如組織章程、財產清冊、會員名錄等佐證資料。
四、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當選證明、登記及備查證明。
五、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組織所在地址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