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債 權 人 辛巴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偉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子文即佳家寵物用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郭子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家寵物用品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