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 權 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李松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為債務人之依據並提出佐證,如無法釋明,請變更債務人。
二、債務人李順宗、李松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城鈦工程行之最新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