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尚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志正為債務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證明。
二、已向債務人定期催討而未獲清償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
三、債務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