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尚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次為第二次通知)。
已向債務人定期催討而未獲清償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
執(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虛驚債權人催告而債務人未為給付,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