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82號
債 權 人 天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債 務 人 楊國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國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國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預估毀損費用新臺幣115,000元之明細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