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詠裕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欣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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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1年10月9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自111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1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112年4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2年4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