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債 權 人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呈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甘佳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甘佳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8909車輛為貴公司所有之證明(如汽車行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