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大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 | | |
| | | | |
| | |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3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55計算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1計算 |
| | | | |
| | | | |
| | | |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9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45計算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9計算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