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77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優家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三、釋明債務人優家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所附合約書中委託人為優家預防清潔,非為優家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