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債 權 人 何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水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及金額計算式。
二、胖蝸牛親子民宿二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如為合夥,應變更債權人胖蝸牛親子民宿二館)。
三、債務人三水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