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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程
上聲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