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進信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庚進
上聲請人進信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