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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上聲請人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