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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商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德
上聲請人商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未用公司印,請具狀到院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