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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王世霖
上聲請人王世霖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寯陽實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王世霖」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