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代 理 人 謝勝合律師
上聲請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單未登載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請至原報案警局補登,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