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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374號
債 權 人 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國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之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錦菊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16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O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