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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7912號
債 權 人 建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巷00弄0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鄧朝元  住○○市○○區○○○路0巷00弄0號1 
            樓               
代 理 人 駱怡雯、林維哲、林承右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5 
債 務 人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9 
            樓
法定代理人  黃竹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9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O分公司、OO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營運部、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O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中市、高雄市路竹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