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請人即債 許語宸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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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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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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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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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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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附表漏未依據113年2月2日公告之債權表製作。 2.債權人合迪公司陳報已實施擔保權,債權額已確定,債務人應依本附表還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