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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
債  務  人  葉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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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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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葉偉男業經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葉偉男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2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