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
聲請人即債 簡向晨(原名:簡美雲)
務人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西元1999年4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西元2004年7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輛、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9,817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5,93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94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68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存款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存款417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存款3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存款43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存款19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存款65元、兆豐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0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存款328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存款314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函文、遠雄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玉山銀行陳報狀、台北富邦銀行陳報狀、渣打銀行陳報狀、高雄銀行陳報狀、第一銀行函文、中信銀行函文、郵局函文、彰化銀行函文、合庫銀行函文、元大銀行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中A、B車之車齡分別逾25年、20年,均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存款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9,817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5,939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8,45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