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廖錦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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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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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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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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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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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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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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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廖錦嬌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審酌本件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之變價,再參以本件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