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
聲請人即債 許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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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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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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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許素娜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三商美邦保單(債務人同時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另債務人已繳回聲請前向三商美邦保險公司保單借款所得金額,併同保單利害關係人以債務人名義所繳納相當於解約金之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