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吳杰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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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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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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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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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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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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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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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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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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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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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壽險之保險契約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15,74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