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
聲請人即債 林俊銘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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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彥伯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3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臺灣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凱基人壽等保單,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此外,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保留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加上股票變賣款以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送之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