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
聲請人即債 陳菲亞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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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業經行使撤銷權)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本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納之案款,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