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3號
聲請人即債 鄧景育(原ID:Z000000000)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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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呂姿慧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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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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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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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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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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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姿芳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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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魏盧都美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西元0000年0月出廠)1輛、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4,151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原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785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陳報狀、中國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殘餘價值不高,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爰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34,151元、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78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