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聲請人即債 張金芳(原名:張妘秀)
務人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
○○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顏嘉瑩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黃金蓮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已經通知各債權人無意見,並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解約金新臺幣27,543元解款到院,分配予債權人。故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分配完畢。
三、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於確定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人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分配表公告、相關通知函稿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一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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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 27,5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