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
聲請人即債 柯良坤 住○○市○○區○○街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王志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與餘款,並分期繳納相當於欲保留之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另富邦人壽及其他新光人壽保單,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