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8號
聲請人即債 陳家寬
務人 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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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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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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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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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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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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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0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附卷為憑。其中郵局存款0元,無財產價值,無從變價分配;三商美邦人壽保單,無解約金,無財產價值,無從變價分配。復經本院調查,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渠等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此有本院113年6月28日雄院國112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98號函、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