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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2號
聲 請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智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