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472號
聲 請 人 凱米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ONSIGNADO MA TERESA LATORRE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迄日為何。
二、釋明聲請狀所載到期日為112年12月5日,而本票原本到期日為112年7月7月,係誤載或附錯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