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甚詳。)
二、相對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