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90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宏國際有限公司、林億勳、陳科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大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林億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科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大宏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