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建字第8號
反 訴 原 告 宸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致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3,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