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禾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藺應其
被 告 銓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