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並無辦公室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